快递丢失,双方各述委屈 消协出面,认定赔偿原价
2100元的镜头被快递公司给邮丢了,快递公司却只赔偿了20元,除去消费者原来支付的10元邮资,2100元缩水成了10元。
2月28日,大东区草仓路的杨铭女士在家附近的某快递公司快递镜头到北京西城区,价值2100元,邮资10元。当时杨女士并不知道保价一说,业务员也没有介绍,就没有为物品投保。4天后查询,包裹没到,便与该快递公司联系,结果答复“物品丢失”。
杨女士提出赔偿物品原价,而快递公司的黄经理拿出快递单后的须知第四条“不保价一旦丢失,按实际支付邮费二倍赔偿。”,并述说过去曾经发生消费者为了牟取赔偿,加大物品原价,所以他们才制定此规则,而且这符合《邮政法》。记者也查询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确其中规定“未保价的邮件发生丢失、毁损时,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邮费的2倍。”
昨天,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沈阳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李彬。李彬认为,快递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已经形成合同法律关系,《消法》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享有安全权,《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快递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对赔偿有规定,但是毕竟其属于行政法,《消法》、《合同法》属于基本民事法律,有优先使用权,所以快递公司应全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快递公司不同意该协议,消协支持消费者起诉。因为起诉有利于维护《消法》规定的公平交易原则,而且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全额赔偿消费者实际损失的判例。
记者 邓丽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