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期间,是许多大中专毕业生最紧张、忙碌的求职期。现在,“试用期3个月”已经成为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的“行规”,而这个看似合理的“行规”,实际上却是不合法的。
从无锡一家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的小林,通过网上招聘,来到一家车辆制造企业应聘销售助理职位。但当他去和人事经理面谈时,对方提出的一个条件使他觉得进退两难: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700元,转正后月薪调升至1200元至1500元之间。对于这样一个条件,小林当即感到自己也许又误入了“试用期”陷阱。小林告诉记者,他去年从学院毕业。今年曾在一家民营外贸公司做文员,也讲好有3个月试用期。其间,不仅工资很低,而且到了快转正时,被告知公司招到了比他更合适的人员,请他另谋高就。
很多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都有类似的遭遇。对此,劳动部门指出,一些用人单位用新招的人取代即将转正的老员工,“试用期”变成了一些企业省钱的手段。
这个看似合理的“行规”,实际上却是不合法的。有关人士指出,有些用人单位在解聘新员工时,往往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即: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劳动者被证明真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试用合格,转正为正式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