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区某外企工作的李某因工受伤,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可是,还没等他康复出院,用人单位就迫不及待地发出了解聘通知。10日,李某在黑石礁街道与东北财经大学联合举办的法律大集上获得法律援助,决定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李伟(化名)在开发区某外企工作,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15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做搬运工作的李伟因工受伤,在开发区医院治疗,用人单位负责支付了医疗费用,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然而,去年11月,尚卧病在床的李伟居然接到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据李伟介绍,当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可是单位仍以他不再适合继续从事搬运工作而解除合同。当年12月,李伟康复出院后,多次与用人单位交涉,一直没有结果。
东北财经大学的法律硕士杨帆对该案件进行了分析后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并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李伟在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毫无疑问是违法的,李伟可以依法要求经济补偿。同时,杨帆指出,根据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鉴于此,鼓励李伟积极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记者陈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