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昨天,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专业人士杨雪梅就《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新规定做了提醒。
劳动者被强迫劳动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两种类型。《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第三种类型,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在以上情形下面临着人身危险。
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即:(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2)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修改和补充:
一是规定将一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调整为劳动者可以不需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4)用人单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补充。
三是考虑到用人单位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规定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放宽了用人单位可裁员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用人单位在确需裁减人员时进行裁减人员的条件:
一是增加了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有关裁员的规定外,增加了两种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是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否则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
与此同时,为了降低裁减人员对劳动者工作和生活的影响,《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一是补充规定了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二是细化了关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的规定。
增加“代通知金”制度
《劳动法》规定,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延续了以上规定,另一方面考虑到在这三十日时间内,劳动者往往需要时间去寻找新工作,因此,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的代通知金制度,增加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即用人单位既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然后解除劳动合同。
增加裁员限制情形
根据《劳动法》规定,即使具备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裁减人员的一般情形,但如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外,还补充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记者马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