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失业保险昨日同时公布修改草案,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的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可能从原来的26000元上调至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这意味着沈阳市参加医保职工的住院费用、规定范围内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等,能够从医保的统筹基金中,按规定比例获得更多的报销额。
这一变化出自昨日公布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修订草案),其中对沈阳市此前已执行近6年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做出了多处重要修改。
同医保一同提出了修订草案的还有《沈阳市失业保险规定(草案)》。沈阳市政府法制办昨日正式发布这两份《草案》时,也开始面向社会对两份《草案》征集意见。
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7月2日。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7年7月2日前将意见送(寄)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通讯地址:沈阳市市府大路260号
邮政编码:110013电子邮件:mailto:syzffz@163.com
医疗保险(草案):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社平工资4倍
在医保《草案》中,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多处采用“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沈阳市2006年度社平工资为19812元。
除了最高支付限额变为上年社平工资的4倍外,此前一直沿用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人次,二级医院600元/人次,三级医院900元/人次”,也将调整为“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
但1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每次递减15%,但最多不得超过2次。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仍由参保者自己承担。
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除了统筹基金的报销外,个人自付部分的比例也发生变化,原来的“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0%、三级医院15%”,统一改为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确定。”
这一笼统的“确定方式”,究竟能给参保者带来的自付金额是更多还是更少,目前还无从知道。
医保草案中另一个重要的调整,是关于个人账户部分的组成。
单位和个人仍各自按缴费基数的8%和2%缴费,个人缴费的2%全部进入个人账户。而关键的变化来自于单位为职工交纳的医保费用中需要划入个人账户的那一部分。
此前,这一部分比例按照“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0.8%,45周岁以上1.5%”划入个人账户;而《草案》中提出,“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
如按30%计算,8%的30%应该是2.4%,比原先最高的比例也多出0.9个百分点。也就是多拿了缴费基数0.9%的钱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中。
失业保险(草案):
累计缴费10年能获24个月救济金
在失业保险的《草案》中,领取救济金的期限从原先“缴费满一年可拿3个月救济金,此后每多缴一年多拿一个月,最高不超过24个月”,调整为缴费满10年才可获得最多24个月。
在《草案》中,缴费满l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l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l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l年,增加l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而缴费也改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记者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