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记者从省就业局获悉,日前省政府发出《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一类地区工资上调140元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前者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后者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我省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04年末发布的,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要求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而调整时必须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各方面因素。
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由450元调整为590元;二类地区由400元调整为480元;三类地区由350元调整为420元。其中,一类地区调整后比2004年增长31%。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由5元调整为6元;二类地区由4元调整为4.8元;三类地区由3元调整为3.5元。
各市根据“省标准”可浮动20%%
省政府要求,各市根据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可以在省最低工资标准上下浮动20%的范围内,拟订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但此次各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得低于420元。
国家和省批准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与本市其它区域有所差别。
根据规定,各市须于8月1日前上报调整后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加班费不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专家还提醒劳动者,除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之外,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在剔除以下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也就是加班费;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地界定劳动定额,其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朱晓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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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全国其它省市,辽宁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处于中等位置。其中,北京580元、天津650—670元、上海690元、江苏400—690元、浙江490—670元、广东352—620元、黑龙江380—620元,这七个省、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辽宁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