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底前主动转回车籍,免征4个月养路费
本报讯(记者 吴妍焱)8月31日前,车籍主动转回辽宁省并办理养路费注册登记的外挂车辆,享受2007年按一年8个月包缴比例征收养路费的优惠政策;车籍没转回辽宁,但主动办理养路费注册登记的外挂车辆,享受2007年按一年9个月包缴比例征收养路费的优惠政策。
名词解释
四种情况属外挂车
辽宁省外挂车辆是指辽宁省单位或个人实际所有,并在辽宁省道路行驶,却在外省办理注册登记并缴纳养路费的货车、特种车、农用运输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将被认定为辽宁省外挂车辆。
■车辆的车籍地、养路费缴纳地在外省,但其实际所有人的户籍地在辽宁;
■车辆的车籍地、养路费缴纳地在外省,但长期在辽宁行驶,并未按规定办理养路费调驻辽宁手续;
■车辆主要在辽宁行驶,但在外省车籍地实际缴纳养路费低于当地征收标准或辽宁省同类车辆征收标准;
■车辆由辽宁省转往养路费征收标准较低的外省注册登记,但车辆实际所有人住所地和车辆主要停放地仍在辽宁。
奖罚标准
主动缴费享受优惠
辽宁省交通征稽局计划从8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外挂车辆专项整治。在8月31日之前,对车籍转回辽宁省并主动办理养路费注册登记的外挂车辆,交通征稽部门将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2007年按一年8个月包缴比例征收养路费;对车籍未转回辽宁,但主动办理养路费注册登记的外挂车辆,2007年按一年9个月包缴比例征收养路费。
对拒不缴费的外挂车辆,交通征稽机构将依法暂扣车辆,自确认外挂车辆之月起,全额追缴应缴养路费和滞纳金,并按逃费车辆依法处罚。拒不接受处理的,交通征稽机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拍卖暂扣车辆。
对有养路费凭证的跨行辽宁省车辆,凡包缴比例低于75%,或征费吨位低于国家标准,或不符合国家减免征规定,按辽宁省养路费标准补费;无养路费缴费凭证跨行辽宁的外省车辆,交通征稽机构将依法暂扣车辆,全额追缴应缴养路费和滞纳金,并依法处罚。另外,对调驻辽宁省的外省车辆,自调驻辽宁省第3个自然月的1日起,交通征稽机构按辽宁省标准征收养路费。
举报奖励
查实后奖励举报人
此次对外挂车辆的专项整治,交通征稽机构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市民可直接向省、市交通征稽机构举报外挂车辆和欠缴养路费车辆,一经查实处理后,交通征稽机构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
辽宁省交通征稽局举报电话:96155
辽宁省交通征稽局网址:http://www.lnzj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