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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治理严重欠缴公路养路费车辆通告
www.LN.XINHUANET.com   2007年05月22日 07:56:10  来源:辽宁日报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治理严重欠缴公路养路费车辆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1号)精神,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省交通厅决定,于2007年5月21日至7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治理严重欠缴公路养路费车辆专项行动。

    特通告如下:

    一、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公路建设和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除军队、武警车辆外,我省境内所有机动车(含入境的省外机动车,未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籍登记并上路行驶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是缴费义务人。符合国家和省减免征养路费规定条件的车辆,必须主动到交通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注册登记及减免征审批手续。无养路费缴(免)凭证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包缴比例征费政策,跨省行驶车辆的包缴比例不得低于75%。自2007年5月1日起,对包缴比例低于75%的跨省行驶车辆,按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补征跨行当月包缴比例差额。

    三、严厉查处车辆外挂行为,我省外挂车辆必须转回我省缴费。主动转回缴费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包缴比例征费;稽查查扣的,按逃费行为全额追缴应缴养路费和滞纳金,并依法处罚。

    四、6月10日前,实行以下政策:主动缴纳欠费,或主动办理养路费注册登记并缴纳欠费的车辆,可减免90%的滞纳金;主动缴纳欠费的包缴车辆,按原包缴比例征费;主动缴费的超期报停车辆,自启用之月起征费;符合减免征条件,主动办理养路费注册登记和减免征审批手续的车辆,继续享受养路费减免征政策。

    五、对拒不主动缴费的欠费车辆:符合减免征条件,拒不主动到交通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注册登记及减免征审批手续的欠费车辆;采用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假军牌、使用假养路费票证、报停后上路行驶等方式逃费车辆,交通征稽机构将依法暂扣车辆,自车辆欠费或报停之日起全额追缴应缴养路费和滞纳金,并按照《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处罚。拒不接受处理的,交通征稽机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拍卖暂扣车辆;对利用职权拖欠、拒缴养路费的有关部门或个人,移交纠风部门查处;对构成犯罪的或妨碍、阻挠交通征稽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辽宁省交通厅

200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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