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锐锋等1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辽宁省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的议案
行政机关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
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石锐锋等11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辽宁省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的议案。
议案对现今中介服务行业内的问题作出系统的阐述,主要总结为5大问题。
一是由于中介服务机构的活动具有分散性、隐蔽性等特点,容易产生地下中介活动,无照活动和未经登记核查擅自从事中介业务的现象常有发生。
二是一些中介机构借助行政主管部门承揽业务,不许他人插手;有的不按照标准收费,随意性太大,收费名目太多、太乱,在收费中使用票据混乱。
三是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尚不规范,匆匆上岗的绝大多数人都没有从事过相关工作的经历。
四是当前许多中介机构缺乏职业道德,在利益的驱动下,只要赚钱,什么都干,丧失了客观公正的立场。
五是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在面对数量庞大的中介机构和纠纷时,根本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同时客观上还存在着寻租空间导致腐败。
议案认为,到目前为止我国中介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尚处于建立框架过程中,体系尚待完善,一些关于中介机构管理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一部法律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作出全面具体的法律规定,辽宁省应制定相关法规。此前,浙江省已经制定了《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对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此,议案专门草拟了《辽宁省中介机构管理条例》(草案),长达9页。
草案亮点
一 细化中介机构范围 中介机构应主要包括八种形式:一是独立审计机构;二是资产、土地、工程等评估机构;三是工程监理机构;四是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五是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六是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七是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八是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入境等代理机构。
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任职 中介机构不得隶属于行政机关,应当独立建制并承担法律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行政机关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
三 未取得执业资格不得执业 中介机构内取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应少于3人。同时,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执业资格,未取得资格的不得执业。
同时,严禁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否则将进行严厉的处罚。(记者 邢世伟 杨海峰 谭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