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辽宁频道4月4日消息(记者任鹏飞)辽宁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辽宁省农委、财政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意见》,《意见》要求乡镇政府不得由施工企业垫支上项目,不得举债解决办公经费不足。
《意见》说,当前,一些乡村债务包袱沉重,乡镇运转困难等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一些乡村又发生了新的债务。
《意见》要求乡镇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向其他单位、个人借款弥补收支缺口和垫付各种税费;不得为企业或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得举债兴建工程;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不得“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
《意见》说,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辽宁省要求各级政府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降低行政成本。避免基层靠举债完成各种指令性任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