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百十来块钱打官司,值得不?
沈阳市民张先生认为:值!
因为房产开发公司延迟退还订房诚意金,张先生要求其返还利息160元。日前,法院一审判定,房产开发公司应一次性付给张先生利息损失66.35元。
没看好房要求退款
2007年7月20日,张先生看上了一个楼盘,并与开发商签了一份排号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张先生需要先交3万元诚意金后,才可获得这个楼盘的优先购买资格。随后,张先生支付了3万元订房诚意金。
8月26日,是该楼盘排号选房的日子,可张先生并没有选到自己满意的房子。由于选房没成功,张先生要求开发商在三天内(即8月29日前)退还3万元诚意金。
张先生将相关证件交给开发商后,开发商并没有马上返还3万元,而只给了他一张“客户退款申请受理回执”。开发商告诉张先生,在15天后才能收到诚意金返款3万元。张先生对此很不满,表示最多只能等三天。
开发商拒绝了张先生的要求,这笔3万元的诚意金张先生是在20多天后收到的。
原告认为开发商不当得利
张先生并没有拿到他要求的那笔利息,因此他决定将该楼盘的开发商告上法庭。
他认为,这笔钱在开发商的账户上已经产生了“法定孳息”,开发商不支付利息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从他付款到接到退款的时间内,利息按房贷利率计算的话,应为160元。
日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开发商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把钱存进银行,才存在不当得利,而房产开发公司并不是银行,双方是合同关系,属于合同债。
开发商表示,根据《物权法》,按交易习惯只给付本金,即使产生利息也应是违约利息而不是不当得利收益。
要回利息继续上诉
法院认为,开发商没能按照约定及时退款,这笔钱从开发商同意退款之日(8月29日)起到张先生收到钱之日止共26天所产生的利息应退还张先生。
但是对于张先生缴纳诚意金3万元到开发商同意退款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一审判定,房产开发公司应一次性付给原告张先生诚意金的利息损失66.35元。
面对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坚持认为诚意金利息应该从交诚意金那天开始算。目前张先生已经上诉。
编辑说话
维护利益不分钱多钱少
为了百八十块钱的利息,张先生跟开发商打起了官司。现在,法院判开发商支付66.35元利息,张先生仍然不满意要继续上诉。
暂且不论最后的结果,张先生的这种做法,在一些人眼中可能是“较真”、“找麻烦”。不过,他的这种较真不无道理,因为他是在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人的利益是不分大小和多少的。
试想一下,如果在我们的生活中,每个人多一点王先生的“较真”精神,那我们的权益就会得到更多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