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方支付不到一半就停下来,被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承诺方把剩余款项付清
两人共同同居生活了15年,现一方提出分手,并自愿支付分手费90万元作为补偿。然而,分手费在支付了36万元后,戛然而止。另一方因此将其告上了法庭,日前,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提出分手一方支付补偿费54万元;支付生活费24000元,治疗费、交通费、陪护费共计6864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7日,被告柳某向臧某出具了一张欠条,上面写明,臧某与柳某同居生活了15年,现柳某提出分手,并自愿支付分手费90万元作为补偿。双方约定柳某于2007年11月10日之前支付36万元,12月20日之前支付54万元;同时柳某自愿支付臧某生活费每月3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臧某再婚为止;柳某自愿支付臧某住院治疗费用及陪同去上海进行术后治疗的一切费用。柳某所在公司随后向臧某出具了一份担保书,写明如柳某到期未还款给臧某,公司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现经医院证明,臧某每次治疗费用为12000元,每年需治疗四次左右。同时还有陪护费、往返上海的交通费等。2007年10月25日,柳某给付臧某36万元后,再未给付臧某款项。
被告柳某辩称,双方之间没有经济往来,欠条名义上是欠条,而实质上是一个赠与合同。臧某自述的几项费用柳某自愿给付,本身就证明是柳某对臧某的赠与行为,分手费、生活费和医疗费,在法律上柳某没有向臧某支付的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选择权在柳某,臧某只有等待交付行为,不能积极地催促赠与人履行赠与行为。
被告柳某所在公司认为,根据担保法规定,只有在借贷、货物运输、买卖等经济合同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证其债权的实现,可以设定担保,本案中双方之间没有经济行为,不能设定担保,所以这种担保无效。
近日,中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经济往来,但基于双方共同生活十五年的基础,柳某给臧某出具了欠条,自愿支付费用,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为柳某对臧某的补偿,属合法有效行为。柳某所在公司自愿出具担保书,并以公司的支票支付给臧某36万元,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日前,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柳某支付补偿费54万元;支付2007年11月、12月及2008年上半年的生活费24000元;支付一年治疗费48000元、交通费19200元、陪护费1440元,共计68640元。柳某所在公司对柳某给付臧某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10a
(陈向真 记者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