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上流传着一种说法:“养老保险只要缴满15年就不用再交了,退休后照常享受养老金待遇”,不少读者致电本报咨询此说法是否属实,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劳动保障部门的专业人士,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
劳动保障部门专业人士还就养老金待遇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题1.养老保险缴满15年后不再继续缴费,可否申请退休?
不能。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就应参加养老保险且需连续缴费。在此期间,只有升学、入伍、判刑、劳教期间不缴费,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也可以选择不缴费,除此之外,应按规定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问题2.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本人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月数;
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不再发给调剂金。
到2010年底之前,分年度发给定额补贴。其中,地处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退休人员2006年至2010年五年间各年定额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85.5元,66.5元,47.5元,28.5元,9.5元;地处其他区、市、县的退休人员2006年至2010年五年间各年定额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12.5元,87.5元,62.5元,37.5元,12.5元。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定额补贴。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本人退休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为保证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五年过渡期。即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我市老办法(大劳险字[2001]73号)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发数额61元以下的部分据实发给,超过61元以上的部分,实行分年度按不同比例计算确定增加额的办法计发,2011年以后按新办法据实计发,各年度比例见附表。
退休年度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新办法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超过老办法61元以上部分的计发比例
10% 30% 50% 70% 90%
问题3.如何确定养老金领取时间?
退休人员养老金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退休的次月起开始领取。企业因各种原因逾期给职工办理退休,其退休时间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间为准,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执行。因企业原因使退休人员未能按时领取的养老金,由企业负担。
问题4.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应享受哪些待遇?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按本市上一年度三个月在岗工资一次性发给;如果死亡人员有供养直系亲属,按本市上一年度十个月在岗工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如2007社保年度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为6051元和20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