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辽宁频道2月23日消息(记者王炳坤
陈光明)元宵节过后,众多城市重新进入鞭炮“禁放期”,春节期间不少没有燃放的鞭炮成了市民家中的“烫手山芋”:扔了心疼,留着危险,存放挨罚。如何处理,成了一件难事。
“危险品”
农历正月初九(2月15日),沈阳市广告策划人孙先生带领全家前往海南旅游。正月十六(22日),一回到家中,孙先生就为还没有燃放的几捆礼花发起愁来。他说:“元宵节是沈阳市每年春节放鞭解禁的最后期限,倘若错过这个时间,城市三环以内就不再允许燃放。”
孙先生告诉记者,当初花几百元钱买来礼花,如今只能到城郊去燃放,真是既费力又无趣。
同样发愁者有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街道的石守老人。老人元宵节由儿子接去团聚,次日回家才想起还有几挂2000响鞭炮没有燃放。他舍不得扔,在阳台上腾出一处空间,用于存放。但是,想来想去,总觉得不合适。
“鞭炮这东西既危险又娇贵,不能遇火也不能受潮,”他说。“倘若等明年春节开禁,还有很长时间,所以,将鞭炮放在家里也不是个办法!”
既不能燃放,留着又危险。于是,不少市民选择丢弃未燃放的鞭炮。
记者从鞍山市环卫部门了解到,每年正月十五过后的一段时间,很多小区的垃圾箱内能看到被丢弃的鞭炮。
环卫部门认为,胡乱丢弃鞭炮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因为鞭炮属于易燃易爆品,直接放入垃圾箱内,环卫部门不便于处理,给环卫工人以及附近居民也构成安全隐患。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丢弃鞭炮者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退货无门
层层碰壁之后,一些市民想到将未燃放的鞭炮低价退还给销售商。不料,这样的想法更不可行:元宵节过后,不仅不少城市的鞭炮零售网点已经全部撤走,就算联系到销售商,对方也不会接受退货。
沈阳一些摊主解释说,个人手中的鞭炮难以确定是否为“假冒”产品,所以不敢回收;另外,市民把鞭炮买回家后,出于存放不当或其他原因,鞭炮易损坏,商家自然不会接受退货。
记者了解到,自国内一些城市近年春节燃鞭解禁以来,就销售、燃放期限和燃放区域以及保管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针对剩余货物,各地也为零售商出台了优惠条件。
北京市负责烟花爆竹批发的日杂公司规定,对零售摊位没有开封的存货,除收取一定手续费之外,可全额退款;对已经开封的存货,可半价退款。
黑龙江省规定,元宵节后,零售网点未售出的鞭炮可交给生产单位或批发单位,由后者存入仓库,免费代为保管。但是,这些退货或代为保管措施现阶段还不适用于个人手中的剩余鞭炮。
鞍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化处工作人员说,依规定,零售商的剩余鞭炮可予回收,个人手中的鞭炮还没有回收办法。
沈阳市一名鞭炮零售摊主告诉记者,今年春节鞭炮销售不如往年理想,眼下自己手头存货不少,退货至少要损失一部分手续费。
这名摊主说:“自己都可能亏本,哪还顾得上已经卖出的鞭炮?”
回收先例
记者发现,家中还存有未燃放鞭炮的市民,大多有“丢了怕心疼,留下怕危险,存放怕罚款”的心理。因此,不少人建议,针对剩余鞭炮,政府不妨设立集中回收制度。
国内已有城市推出“回收鞭炮”的做法。
北京市规定,在元宵节之后一周左右时间内,市民可将剩余烟花爆竹交到附近社区的统一回收点,同时可获毛绒玩具、洗衣粉、牙膏等小礼物作为补偿。
正为处理剩余礼花发愁的沈阳市民孙先生说,政府集中回收既能避免居民单独处理构成的安全隐患,适当补偿措施也能调动居民的积极性;回收的鞭炮积少成多,也便于统一保管和存放,不至于造成商品浪费。
时下绝大多数城市还没有设立回收制度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唯有提醒市民妥善处理剩余鞭炮。
鞍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剩余鞭炮最好不要存放在家中或随意丢弃,可以交到属地派出所,用水长时间浸泡后再作其他处理,或者拿到城区以外的农村燃放。(新华社专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