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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整治房地产“霸王条款”
www.LN.XINHUANET.com   2007年05月10日 08:09:34  来源:沈阳日报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事屡见不鲜。5月9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5月至8月省工商局将对房地产行业存在的“霸王条款”进行集中专项整治。

    据介绍,整治的范围为全省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企业。此次整治的重点为:房地产行业企业在广告、宣传资料、合同(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中含有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格式条款。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企业事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填写固定的文字内容,视为格式条款。

    同时,含有下列内容的房地产行业“霸王条款”作为此次整治的重点:

    ▲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资料等,不得视为合同内容条款,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

    ▲本认购书签订7日内,认购人未能与出卖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诚信金或定金不予退还。

    ▲楼宇屋面及外墙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归属出卖人。

    ▲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单价保持不变,按实结算购房款。

    ▲买受人若选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方式,如造成银行放款延误,影响出卖人回款,房价按现价上调。

    ▲因设计调整、气候变化等原因导致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房价款十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应付款5%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缴纳物业、保险、公证、煤气、水、电、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及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其他含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格式条款。

    工商部门要求,各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企业在所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及认购、订购、预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得含有以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格式条款;凡含有相关条款的,15日内必须自行改正。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企业可以将自行改正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对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企业予以曝光。同时,如有消费者遇到以上霸王条款,可通过投诉举报电话12315向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记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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